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丙○○、丁○○、甲○○、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