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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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昕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峰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