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3樓潘雅君丙○○甲○○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劉錦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306號),嗣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潘雅君幫助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幫助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明知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且明知未經證券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承銷、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竟僱用下述業務人員而與其共同基於以未經設立登記公司之名義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5年6月間,由乙○○向不知情之 劉長旺 以每股新臺幣(下同)8至11元不等之價格,購買未上市之聯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聯誠公 司)股票約300張,復向不知情之 陳麗雯 租用臺北市○○○路○段○號10樓之5之處所作為辦公室使用,對外以誠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誠富公司)、詠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 詠富公 司)營業,但未辦理公司登記。復由化名 吳倖帆 、 李兆基 、 梁淨 、 陳可欣 、 林唯馨 、 蔣承恩 、 鄭瑞澤 、 邱思璇 、 郭立民 、 詹志傑 、 陳思萍 、 周玉玲 、 劉益群 、耿先生等成年男女擔任業務人員,自95年9月間某日起至96年1月間某日止,以誠富公司、詠富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推銷聯誠公司股票,以傳真、寄送或當面交付文宣廣告等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未上市、上櫃之聯誠公司股票即有價證券,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每股價格,居間推銷予如附表一所示之 符秀英 等人,使如附表一所示之符秀英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各別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股數,並以現金或依照上開業務員表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潘雅君、丙○○、 余俊 榖帳戶,吳倖帆等人則將股票交給附表一所示之人,再由不知情之員工 黃琳婷 依乙○○指示提領上述匯入之款項交給乙○○,而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承銷、行紀、居間、代理等業務。嗣因符秀英等人得知聯誠公司股票係由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公司)承銷,未委託他人銷售,且吳倖帆等人皆已避不見面,無法聯繫,始向調查機關報案而悉上情。
二、潘雅君明知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該帳戶有遭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可能,竟仍不違其本意,於95年8月29日,在臺北市○○○路○段
368、370號之第一銀行信維分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將該帳戶存摺、印章及密碼,以3萬元之代價售予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小陳 」之成年人使用。嗣乙○○及上述誠富公司、詠富公司業務人員,共同基於意圖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利用潘雅君帳戶,遂行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以未經設立公司名義經營證券業犯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潘雅君前揭之帳戶(犯罪時間、被害人、給付金額及匯入之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丙○○明知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該帳戶有遭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可能,竟仍不違其本意,於95年10月24日,在臺北市○○○路○號之華僑商業銀行復興分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帳戶,將該帳戶存摺、印鑑卡、金融卡及密碼,以3萬元之代價售予某成年人「邱先生」使用。嗣乙○○及上述誠富公司、詠富公司業務人員,共同基於意圖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利用丙○○帳戶,遂行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以未經設立公司名義經營證券業犯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潘雅君前揭之帳戶(犯罪時間、被害人、給付金額及匯入之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
四、甲○○明知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該帳戶有遭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可能,竟仍不違其本意,於95年11月7日,在臺北市○○○路○號之華僑商業銀行復興分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帳戶,將該帳戶存摺、印章及密碼,以3萬元之代價售予某成年人「 小邱 」使用。嗣乙○○及上述誠富公司、詠富公司業務人員,共同基於意圖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利用丙○○帳戶,遂行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以未經設立公司名義經營證券業犯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潘雅君前揭之帳戶(犯罪時間、被害人、給付金額及匯入之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潘雅君、丙○○、甲○○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誠富公司、詠富公司均未經設立登記,且均未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證券商之許可,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被告乙○○明知上情,竟與化名吳倖帆、李兆基、梁淨、陳可欣、林唯馨、蔣承恩、鄭瑞澤、邱思璇、郭立民、詹志傑、陳思萍、周玉玲、劉益群、耿先生等成年男女,共同以上開公司名義經營證券業務,可見誠富公司、詠富公司司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被告乙○○直至本件被查獲之日止,以上開公司名義反覆所為前揭居間、販售股票行為,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交易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被告與化名吳倖帆、李兆基、梁淨、陳可欣、林唯馨、蔣承恩、鄭瑞澤、邱思璇、郭立民、詹志傑、陳思萍、周玉玲、劉益群、耿先生等成年男女,就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潘雅君、丙○○、甲○○提供帳戶存摺、金融卡與密碼與他人上述財產犯罪使用,雖無以上開公司名義經營證券業務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顯係以幫助他人共同為前述犯行之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公司法第19條之罪。被告潘雅君、丙○○、甲○○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乙○○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暨未經設立登記仍以誠富公司及詠富公司之名義經營業務,足以影響金融交易與經濟秩序,且聯誠公司股票自95年9月
1日至96年1月31日均價為13.19元,被告因而從中賺取之差價甚鉅,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另參酌被告潘雅君、丙○○、甲○○提供上開帳戶供被告乙○○等人使用,助長財產犯罪之風氣,致本件被害人未察而匯款,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等財產犯罪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影響層面廣泛,且亦因被告潘雅君、丙○○及甲○○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所為實屬不該,惟犯罪後於本院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
4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4人之犯罪時間皆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核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被告潘雅君、丙○○、甲○○並依同條例第9條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19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4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公司法第19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姓名│時間│推銷業務員│每股│股票數量│付款方式││││││購買│(張)、│││││││價格│給付總價││├──┼───┼────┼──────────┼──┼────┼────┤│1│符秀英│95年10月│吳倖帆、李兆基│68元│110張,│匯款(匯││││至12月│││7,480,00│入帳戶:│││││││0元│潘雅君、││││││││丙○○、││││││││甲○○)│├──┼───┼────┼──────────┼──┼────┼────┤│2│ 孟常珍 │95年11月│陳可欣、梁淨、詹志傑│68元│4張;│現金及匯││││至96年1│││272,000│款(匯入││││月│││元│帳戶:余││││││││ 俊穀 )│├──┼───┼────┼──────────┼──┼────┼────┤│3│ 賴信達 │95年9月│林唯馨、蔣承恩│58元│5張;│現金││││至10月│││290,000││││││││元││├──┼───┼────┼──────────┼──┼────┼────┤│4│ 鄭翎秋 │95年11月│李兆基、吳倖帆│68元│20張;│現金及匯│││││││1,360,00│款(匯入│││││││0元│帳戶:潘││││││││雅君、簡││││││││ 仕豪 )│├──┼───┼────┼──────────┼──┼────┼────┤│5│ 周財生 │95年12月│鄭瑞澤│68元│3張;│匯款(匯││││至96年1│││204,000│入帳戶:││││月│││元│ 余俊榖 )│├──┼───┼────┼──────────┼──┼────┼────┤│6│ 邱志宇 │95年12月│陳可欣及另一名男子│68元│13張;│現金及匯│││││││884,000│款(匯入│││││││元│帳戶:余││││││││俊穀)│├──┼───┼────┼──────────┼──┼────┼────┤│7│ 余坤錠 │95年10月│周玉玲、蔣承恩│68元│10張,│現金、匯││││至11月│││680,000│款(匯入│││││││元│帳戶:潘││││││││雅君)│├──┼───┼────┼──────────┼──┼────┼────┤│8│ 羅隆華 │96年1月│鄭瑞澤│68元│1張,│現金│││││││68,000元││├──┼───┼────┼──────────┼──┼────┼────┤│9│ 蕭恢泰 │95年11月│劉益群│68元│1張,│現金│││││││68,000元││├──┼───┼────┼──────────┼──┼────┼────┤│10│ 王美玲 │95年11月│某姓名年籍不詳男子│68元│2張,│匯款(匯││││至12月│││136,000│入帳戶:│││││││元│丙○○)│├──┼───┼────┼──────────┼──┼────┼────┤│11│ 李榮昇 │95年12月│邱思璇│68元│2張,│匯款(匯│││││││136,000│入帳戶:│││││││元│甲○○)│├──┼───┼────┼──────────┼──┼────┼────┤│12│ 王成偉 │95年11月│詹志傑│68元│1張,│匯款(匯│││││││68,000元│入帳戶:││││││││潘雅君)│├──┼───┼────┼──────────┼──┼────┼────┤│13│ 杜金塗 │95年12月│鄭瑞澤│68元│1張,│現金│││││││68,000元││├──┼───┼────┼──────────┼──┼────┼────┤│14│ 黃翠純 │95年12月│劉益群│68元│12張,│現金、匯││││至96年1│││816,000│款(匯入││││月│││元│帳戶:余││││││││俊穀)│├──┼───┼────┼──────────┼──┼────┼────┤│15│ 曾啟勇 │95年11月│李兆基│68元│1張,│現金│││││││68,000元││├──┼───┼────┼──────────┼──┼────┼────┤│16│ 黃國恩 │95年12月│吳倖帆│68元│2張,│匯款(匯│││││││136,000│入帳戶:│││││││元│潘雅君)│├──┼───┼────┼──────────┼──┼────┼────┤│17│ 謝明松 │95年12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68元│5張,│匯款(匯│││││││340,000│入帳戶:│││││││元│丙○○)│├──┼───┼────┼──────────┼──┼────┼────┤│18│ 張豐平 │95年11月│詹志傑│68元│10張,│匯款(匯│││││││680,000│入帳戶:│││││││元│潘雅君)│├──┼───┼────┼──────────┼──┼────┼────┤│19│ 陳吉輝 │95年10月│詹志傑│68元│2張,│現金│││││││136,000││││││││元││├──┼───┼────┼──────────┼──┼────┼────┤│20│ 王楷仁 │95年11月│ 吳思璇 、梁淨│68元│2張,│匯款(匯│││││││136,000│入帳戶:│││││││元│丙○○)│├──┼───┼────┼──────────┼──┼────┼────┤│21│ 林陳麗 │95年12月│ 梁靜 │68元│2張,│匯款(匯│││香││││136,000│入帳戶:│││││││元│甲○○)│├──┼───┼────┼──────────┼──┼────┼────┤│22│ 黃秀宇 │95年12月│陳思萍、某姓名年籍不│68元│1張,│現金│││││詳之男子││68,000元││├──┼───┼────┼──────────┼──┼────┼────┤│23│ 王昭敏 │95年12月│梁淨│68元│1張,│匯款(匯│││││││68,000元│入帳戶:││││││││甲○○)│├──┼───┼────┼──────────┼──┼────┼────┤│24│ 李美娟 │95年11月│林唯馨及另一名姓名年│68元│2張,│現金│││││籍不詳之業務員││136,000││││││││元││├──┼───┼────┼──────────┼──┼────┼────┤│25│ 許志山 │95年11月│劉益群│68元│1張,│現金│││││││68,000元││├──┼───┼────┼──────────┼──┼────┼────┤│26│ 陳德福 │95年11月│陳可欣│68元│7張,│現金│││ 陳涵琳 ││││476,000││││││││元││├──┼───┼────┼──────────┼──┼────┼────┤│27│ 呂秋雄 │95年12月│某姓名年籍不詳業務員│68元│5張,│匯款(匯│││││││340,000│入帳戶:│││││││元│丙○○)│├──┼───┼────┼──────────┼──┼────┼────┤│28│ 王建裕 │95年12月│詠富公司某姓名年籍不│68元│5張,│匯款(匯│││││詳業務員││340,000│入帳戶:│││││││元│甲○○)│├──┼───┼────┼──────────┼──┼────┼────┤│29│ 陳炳旺 │95年10月│誠富公司某姓名年籍不│68元│1張,│現金│││││詳業務員││68,000元││├──┼───┼────┼──────────┼──┼────┼────┤│30│ 衛月琪 │95年11月│詹志傑│68元│4張,│現金│││││││272,000││││││││元││├──┼───┼────┼──────────┼──┼────┼────┤│31│ 蔡明穗 │95年11月│郭立民│68元│1張,│匯款(匯│││││││68,000元│入帳戶:││││││││丙○○)│├──┼───┼────┼──────────┼──┼────┼────┤│32│ 魏國樑 │95年12月│邱思璇│68元│2張,│匯款(匯│││││││136,000│入帳戶:│││││││元│丙○○)│└──┴───┴────┴──────────┴──┴────┴────┘附表二:
┌──┬───┬────────────┬─────────┐│編號│戶名│銀行別│帳號│├──┼───┼────────────┼─────────┤│1│潘雅君│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行│00000000000│├──┼───┼────────────┼─────────┤│2│丙○○│華僑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3│甲○○│同上│00000000000000│└──┴───┴────────────┴─────────┘附表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乙○○之於偵查中│證明被告乙○○在誠富、│││之供述│詠富公司任職,以及買賣││││聯誠公司股票之事實│├──┼──────────┼───────────┤│2│證人黃琳婷本署96年9│證明證人黃琳婷指認被告│││月14日、同年10月5日│乙○○係在詠富公司上班│││訊問筆錄│時認識,都稱呼為何經理││├──────────┤,被告乙○○負責業務部│││被告潘雅君第一銀行信│,是被告乙○○面試,薪│││維分行交易明細資料│水由告乙○○支付,證人││├──────────┤黃琳婷依被告乙○○之指│││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示,持被告潘雅君、 簡仕 ││├──────────┤豪、余俊榖之存摺、印章│││被告黃琳婷留存銀行之│等至銀行領取證人符秀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人等匯入款項之事實│├──┼──────────┼───────────┤│3│被告潘雅君之供述│1、證明被告潘雅君出售││├──────────┤銀行帳戶供被告 邱建 │││被告潘雅君第一銀行信│勳等作為違法股票買│││維分行交易明細資料1│賣交易使用;│││份、聯誠公司股東分戶│2、被告潘雅君作為被告│││帳卡、95年度公司股東│乙○○等違法買賣聯│││股分、股票、出資額轉│誠公司股票之人頭│││讓通報│戶│├──┼──────────┼───────────┤│4│被告丙○○之供述│1、證明被告丙○○出售││├──────────┤銀行帳戶供被告邱建│││華僑商業銀行復興分│勳等從事違法股票買│││行存摺往來明細表│賣交易使用之事實││├──────────┤2、被告丙○○作為被告│││聯誠公司股東分戶帳卡│乙○○等違法買賣聯│││、95年度公司股東股分│誠公司股票之人頭戶│││、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5│被告余俊榖之供述│1、證明被告余俊榖出售││├──────────┤銀行帳戶供被告邱建│││存摺往來明細表、華僑│勳等作為違法股票買│││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賣交易使用之事實│││查詢單、聯誠公司股東│2、被告甲○○作為被告│││分戶帳卡、95年度公司│乙○○等違法買賣聯│││股東股分、股票、出資│誠公司股票之人頭戶│││額轉讓通報││├──┼──────────┼───────────┤│6│證人符秀英之證述│證明證人符秀英遭吳倖帆││├──────────┤、李兆基推銷購買聯誠公│││吳倖帆、李兆基之名片│司股票並匯款至潘雅君、│││影本│丙○○、余俊榖銀行帳戶││├──────────┤之事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聯誠公司股票影本││├──┼──────────┼───────────┤│7│證人孟常珍之證述│證明證人孟常珍遭陳可欣││├──────────┤、梁淨、詹志傑推銷購買│││聯誠公司股票影本│聯誠公司股票並匯款至余││├──────────┤俊榖銀行帳戶之事實│││陳可欣名片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聯誠公司簡介、新聞報││││導││├──┼──────────┼───────────┤│8│證人賴信達之證述│證明證人賴信達遭林唯馨││├──────────┤、蔣承恩推銷購買聯誠公│││林唯馨、蔣承恩名片影│司股票之事實│││本│││├──────────┤│││聯誠公司股票影本5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9│證人鄭翎秋之證述│證明證人鄭翎秋遭李兆基││├──────────┤、吳倖帆推銷購買聯誠公│││聯誠公司基本資料及公│司股票並且匯款至潘雅君│││司簡介│、丙○○銀行帳戶之事實││├──────────┤│││李兆基、吳倖帆詠富公││││司名片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合作金庫銀行││││、華僑銀行匯款回條影││││本│││├──────────┤│││聯誠公司股票影本││├──┼──────────┼───────────┤│10│證人周財生之證述│證明證人周財生遭鄭瑞澤││├──────────┤推銷購買聯誠公司股票並│││鄭瑞澤名片影本│且匯款至余俊榖銀行帳戶││││之事實││├──────────┤│││彰化銀行96年1月8日匯││││款回條聯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聯誠公司股票影本││├──┼──────────┼───────────┤│11│證人邱志宇之證述│證明證人邱志宇遭陳可欣││├──────────┤推銷購買聯誠公司股票並│││陳可欣名誠富公司名片│且匯款至余俊榖銀行帳戶││││之事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華僑銀行存款存入憑條││││影本││├──┼──────────┼───────────┤│12│聯誠公司96年3月2日(│符秀英等人收受之聯誠公│││96)誠字第0003號函、│司資料,其中各年財務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字與事實出入頗大,均為│││報告(92年度至95年度│虛偽不實情形,其餘文字│││)│說明係綜合新聞報導、網││││站資料、研究報告等併湊││││而成,並非聯誠公司提供││││。聯誠公司92至95年間,││││每年營業收入及每股盈餘││││(EPS)經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數字,92││││年度為-4.00元,93年為││││-2.09元,94年-3.70元,││││95年為-2.58元。聯誠公││││司95年並無配發股票股利││││,目前並未有公開發行之││││計畫。│├──┼──────────┼───────────┤│13│聯誠公司96年1月10日│證明該公司發現近日有股│││寄送股東之信函│票過戶價格與市場價格相││││較異常偏高,提醒股東買││││賣股票前應多方查證,該││││公司目前未公開發行,無││││上市、上櫃計畫,無明年││││無償配股1股配1股事宜。││││並請股東洽詢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務代理部之││││事實│├──┼──────────┼───────────┤│14│證人余坤錠之筆錄、股│經由蔣承恩、周玉玲購買│││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影│聯誠公司股票之事實│││本││├──┼──────────┼───────────┤│15│證人羅隆華之筆錄、股│證人經由鄭瑞澤購買聯誠│││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公司股票之事實│││鄭瑞澤名片、鄭瑞澤出││││具之以55元代售股票書││││面資料影本││├──┼──────────┼───────────┤│16│證人蕭恢泰筆錄、財政│證人經由劉益群購買聯誠│││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公司股票之事實│││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劉益群名片、││││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17│證人王美玲筆錄、簡仕│證人經由某姓名年籍不詳│││豪帳戶資料、股票、股│男子購買聯誠公司股票之│││票轉讓登記表影本│事實│├──┼──────────┼───────────┤│18│證人李榮昇筆錄、財政│證人經由邱思璇購買聯誠│││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公司股票之事實│││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19│證人王成偉筆錄、財政│證人經由詹志傑購買聯誠│││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公司股票之事實│││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詹志傑名片、││││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潘雅君帳戶資料影本││├──┼──────────┼───────────┤│20│證人杜金塗筆錄、財政│證人經由鄭瑞澤購買聯誠│││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公司股票之事實│││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21│證人黃翠純筆錄、股票│證人經由劉益群購買聯誠│││、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公司股票之事實│├──┼──────────┼───────────┤│22│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李兆基購買聯誠│││證人曾啟勇訪查記要、│公司股票之事實│││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23│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吳倖帆購買聯誠│││證人黃國恩訪查記要、│公司股票之事實│││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24│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某姓名年籍不詳│││證人謝明松訪查記要、│之女性購買聯誠公司股票│││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之事實│├──┼──────────┼───────────┤│25│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詹志傑購買聯誠│││證人張豐平訪查記要、│公司股票之事實│││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26│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詹志傑購買聯誠│││證人陳吉輝訪查記要、│公司股票之事實│││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27│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吳思璇、 梁淨購 │││證人王楷仁訪查記要、│買聯誠公司股票之事實│││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28│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梁靜購買聯誠公│││證人 林陳麗香 訪查記要│司股票之事實│├──┼──────────┼───────────┤│29│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陳思萍、某姓名│││證人黃秀宇訪查記要、│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聯誠│││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公司股票之事實│├──┼──────────┼───────────┤│30│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某姓名年籍不詳│││證人 林秀玲 訪查記要│之男子推銷聯誠公司股票││││之事實│├──┼──────────┼───────────┤│31│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梁靜購買聯誠公│││證人王昭敏訪查記要│司股票之事實│├──┼──────────┼───────────┤│32│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林唯馨及另一名│││證人李美娟訪查記要、│姓名年籍不詳之業務員購│││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買聯誠公司股票之事實│├──┼──────────┼───────────┤│33│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劉益群購買聯誠│││證人許志山訪查記要│公司股票之事實│├──┼──────────┼───────────┤│34│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陳可欣購買聯誠│││證人陳德福訪查記要│公司股票之事實│├──┼──────────┼───────────┤│35│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詠富公司某姓名│││證人呂秋雄訪查記要│年籍不詳之業務員購買聯││││誠公司股票之事實│├──┼──────────┼───────────┤│36│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詠富公司某姓名│││證人王建裕訪查記要│年籍不詳之業務員購買聯││││誠公司股票之事實│├──┼──────────┼───────────┤│37│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誠富公司某姓名│││證人陳炳旺訪查記要│年籍不詳之業務員購買聯││││誠公司股票之事實│├──┼──────────┼───────────┤│38│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詹志傑購買聯誠│││證人衛月琪訪查記要、│公司股票之事實│││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39│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郭立民購買聯誠│││證人蔡明穗訪查記要│公司股票之事實│├──┼──────────┼───────────┤│40│移送單位承辦人製作之│證人經由邱思璇購買聯誠│││證人魏國樑訪查記要│公司股票之事實│├──┼──────────┼───────────┤│41│陳麗雯筆錄│證明被告乙○○與潘雅君││││等人向證人陳麗雯承租台││││北市○○區○○○路○段1││││號10樓之5,由黃琳婷給││││付房租,陳麗雯於96年1││││月18日始知被告乙○○等││││人未先預告已經逕行搬離│├──┼──────────┼───────────┤│42│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詠富公司與誠富公司皆未│││查詢結果│依法登記之事實│├──┼──────────┼───────────┤│43│聯誠公司95年9月1日至│依移送單位依據過戶資料│││96年1月31日止之過戶│表計算之123筆交易之均│││資料表,不含劉長旺、│價為13.19元,若再扣除8│││潘雅君、丙○○、余俊│筆成交價為68元之交易,│││穀名義股票之過戶均價│剩餘115筆之均價為9.38│││計算書│元之事實│├──┼──────────┼───────────┤│44│95年9月20日起至96年1│於前開期間內轉讓股票交│││月30日止聯誠公司股票│易之情形│││轉讓通報表││├──┼──────────┼───────────┤│45│證人劉長旺96年6月8日│被告乙○○向伊購買聯誠│││調查筆錄、本署96年9│公司股票,1張價格約7,│││月5日訊問筆錄│000至10,000元不等,前││││後約7、8次,約1百餘張││││之事實│├──┼──────────┼───────────┤│46│證人劉長旺96年6月27│指認當時在法務部調查局│││日調查筆錄│台北市調查處211詢問室││││內之被告乙○○係向伊購││││買聯誠光電股票之「何顧││││問」,亦即96年6月26日││││約劉長旺在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咖啡廳見面,要││││求配合製作偽證之「何顧││││問」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