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告 鐘宜宏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吳婉貞 被告 鐘宜旻 兼訴訟代理人 鐘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9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陳報本件系爭抵押權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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