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張均益張宏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