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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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三義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1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受刑人林三義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14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兼予宣告緩刑4年,嗣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確定在案,凡此俱有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資佐。至析撤銷緩刑一事,須於緩刑期內為之,若俟緩刑期間屆滿,原宣告刑便失效力,委無更行撤銷緩刑之餘地,蓋忖原宣告刑既失效力,縱使撤銷緩刑,卻無宣告刑可得執行之實益,誠屬法理上之當然解釋,不待法律贅加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0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檢視受刑人之前科紀錄內容,悉昭其之該案緩刑期間乃至105年11月27日業已屆滿,原宣告刑即失效力,揆諸前段說明,現下本院無從審酌是否准許撤銷緩刑宣告,是則僅能逕自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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