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9號上訴人 許綉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玉霜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朱美璘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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