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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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0號聲請人 洪秋榮 代理人 洪國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章 黃秀娥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委任代理人洪國隆之委任書狀。
㈡請具狀陳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起算日。
㈢請補繳相對人章黃秀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