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8號聲請人 陳桐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義昌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黃義昌(住南投縣○○鎮○○里○鄰○○路○段○○○○○○○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