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峻葦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峻葦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到案後皆坦承犯行,自願配合檢調,且被告右腳膝蓋以下截肢,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實無逃亡之可能,請鈞院准予交保候傳,讓我可以多陪家中的母親及2個女兒等語。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
2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亦定有明文。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而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實施人身強制處分權,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至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就現有之證據,足認被告成立犯罪之可能性甚大而言。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涉犯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㈡至㈥之犯罪事實,且有卷證所附各項證人、通訊監察譯文、通訊LINE軟體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另因為被告否認犯罪事實一㈠販賣海洛因部分,此部分因被告辯稱尚有待 林美香 之配偶到庭作證,因此仍有勾串證人之虞,再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先前曾經有因妨害自由案件遭地檢署通緝之紀錄,而有逃亡之事實,被告涉犯本案重罪,逃亡可能性更高,因此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勾串證人之虞無法以具保手段代替,因此有羈押之必要。又考量被告所犯罪名的嚴重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程度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自109年10月6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嫌重大,又被告否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載,販賣海洛因給林美香之犯行,僅承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林美香之事實,則被告是否涉犯販賣海洛因之犯行,尚有待證人林美香到庭具結作證,在證人林美香尚未到庭之前,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確有羈押原因,且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查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曾有因毒品案件而遭通緝之紀錄,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
㈢、綜上,本件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聲請人所述之其餘事項,亦非本院考量之理由,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無從以具保之方式而替代。準此,聲請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廖奕淳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邱明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