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宇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宇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宇弘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5年5月4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08年10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2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6月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