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債權人富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宇電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500元。
二、請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不得以支付命令請求將來之給付)。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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