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