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債權人金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佑佳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本件係依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請求?如依票據關係請求,甲○○並未背書,不負票據責任,且利息應更正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如依借貸關係請求,甲○○始為連帶保證人,得請求其「連帶」給付,惟利息應更正自上述退票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