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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