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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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兆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請查明兩造所訂立電腦軟體合作開發合約第一條所定標的物「太極廟宇管理資訊系統」之功能及內容,及於庭期時提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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