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秩字第一三六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市警三分刑字第○九二○○○二八七四號移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拉客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二十三時四十五分許。
(二)拉客地點:新竹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四)查獲時間: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二十三時四十五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街○○○號前。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喬裝男客之警員 王志芳 所出具載明:「職‧‧‧於二十三時四十五分許行經新竹市○○街○○○號前,遭甲○○○向職主動招攬賣淫,言明代價是新臺幣一千元,經職向其表明身份並出示證件,依法帶所偵辦」之偵查報告一份在卷足參。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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