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村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