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陳秀珠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貳萬伍仟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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