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賣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簡泰正 律師被告 蔡盤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賣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一小段479地號土地:
128,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6平方公尺×1/2(應有部分)=7,424,000元㈡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房屋:47,700元(課
稅現值)×1/2(應有部分)=23,850元㈢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房屋(含頂樓增建部
分):93,200元(課稅現值)×1/2(應有部分)=46,
600元㈣綜上合計為7,494,450元
7,424,000元+23,850元+46,600元=7,494,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