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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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告 連進隆
李宜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壹仟捌佰叁拾貳元(計算式如下:(164,997×4,992×81/10,000)+(129,000×1×81/10,000)+229,100=6,901,8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蘇意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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