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 李咅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洧 均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