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華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翠雅
相 對 人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員簡字第147號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雖受不利益之判決,然已具狀上訴,該判決尚未確定
,爰聲請於該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
39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時,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0年
度司執字第8390號執行事件,係相對人以本院99年度員簡字
第147號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對本件聲請人所為假執行
之聲請。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已對前揭判決提起上訴,然此
並非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回復原狀之聲請、再
審或異議之訴等停止執行之事由。從而,其聲請供擔保停止
執行,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