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郭昆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
3月2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