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嘉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965、140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82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嘉明(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在案,該判決於107年10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頁);被告不服判決而於107年10月1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