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豐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保華張睿勤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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