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37號上訴人 古漢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柏霖 間因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3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羅智文法官陳玟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