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原告 伍雅晴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被告 平英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原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