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28號上訴人 賴立娟 被上訴人 張琪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28號第一審判決,前於民國112年3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2年4月11日提起上訴,遲至112年5月10日始具狀提起,有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依上開法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已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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