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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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2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童冠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3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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