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允珽 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謝允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1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謝允珽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