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37號聲請人 吳衍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37號聲請人 吳衍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