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且應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上訴人未繳納,且其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且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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