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 邱錦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達光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賴達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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