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唐瑄彤 被告 彭雪萍
羅阿標 羅教 羅慶雄 邱羅阿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63,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苑裡鎮中溝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129地號土地1,011.881,600元13/80263,089元合計263,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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