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訴訟代理人 林雅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同昌建築無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