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178、178之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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