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庚○○被告甲○○
之1號丁○○己○○乙○○戊○○丙○○ 劉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二、查本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92號卷宗,並無辛○○此人,僅有國興木屑行負責人劉應賢,倘係以劉應賢為被告,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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