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臺灣銀行豐原分行│97年8月12日│15,944元│LE0000000││││稅局台中縣分局張││││││││清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