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1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