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5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富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士小字第1544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4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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