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林宜孝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月13日17時4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月13日16時25分許,經警在臺北市○○區○○○路與南京西路口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暨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宜孝經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業於105年4月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