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連福
洪夢呢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明雄
郭明裕 郭才福 郭連生 郭上源 郭建忠 郭建強 郭信呈 郭信良 郭姵伶 郭美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複代理人 程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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