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5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5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53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2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①信用卡消費共計新台幣參佰陸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參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②通信貸款共計新台幣捌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其中柒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信用貸款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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