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2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的業經台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98年度民調字第100號調解成立,並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准予核定在案,既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自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顯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