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債務人甲○○
號之1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曾經參加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請提出最大債權銀行通知書及上有債務人簽名足資證明確有於95年成立債務協商之文件)。
(二)成立協商後繳至何時?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最後一次繳款證明。
(三)詳述自95年1月起迄今,支出房貸之金額分別為何?所謂3萬元係何時繳納的?所謂「遭扣薪」,請詳列強制執行案號?目前房貸部分,土地銀行有何行使債權之動作?
(四)提出債務人之配偶在職工作項目及薪資金額證明,如無,工作請敘明配偶無工作。
(五)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
1、債務人、配偶、子女名下之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如無者,請敘明「無」不動產。
2、債務人、配偶、子女名下之汽車行照影本,如無者,請敘明「無」汽車。
3、債務人、配偶、子女名下之股票,如無者,請敘明「無」股票。
4、債務人、配偶、子女名下之銀行存款(請影印存摺首頁至最近補正日之數額),如無者,請敘明無存款。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前開資料待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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