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八一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恐嚇及妨害自由等罪,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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