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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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2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錼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為「錼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或為「錼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並補正最新抄錄之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
二、釋明本件請求依據為公司法第10條,或為公司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並請說明具體事實為何,及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李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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