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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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2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至本院更正正確聲請人為「捷聖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二、請具狀提出捷聖興業有限公司委任乙○○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