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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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淑蘭受刑人林勝隆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淑蘭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林勝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楊淑蘭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勝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楊淑蘭敏於100年11月25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於
101年1月17日以101年度基簡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判決確定後,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並自101年4月13日起至101年8月13日分5期繳納,每月1期,受刑人於101年4月13日、5月13日、6月13日分別繳納3萬元、3萬1千元、3萬元後,101年7月13日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繳納該期罰金,再經囑警拘提無著,又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怡凡